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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補充公告辦理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作業(B-1坵塊)受理仁武園區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交由市府審租代管者之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13 16:52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1231465201號

    主旨:補充公告辦理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作業(B-1坵塊)受理仁武園區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交由市府審租代管者之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以及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本園區入區標準及用地使用規範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內容予以規範。
    公告事項:
    一、出售標的物標示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B-1坵塊屬高雄市政府所有擁有之地號(囑託登記土地)。
    二、土地用途使用限制及容許引進產業類別詳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下載請至https://urban-web.kcg.gov.tw/)、及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下載請至https://eiadoc.epa.gov.tw/),並已摘要於一般私地主出售手冊。
    三、申請承購資格及條件:申請人為本園區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並有意將申購之土地繳交本府審租代管者。
    四、申請承購程序及應附之文件:將產業用地產權移轉相關文件連同審租代管草案之附件土地清冊用印後送本府辦理。
    五、受理時間及方式:本次公告後1個月內之上班時間受理函文申請。
    六、售價:B-1坵塊37,337元/平方公尺。
    七、其他條件:有意願向申請人承租土地使用之法人或個人為使用人,使用人必須先依高雄市政府之受理進駐公告申請進駐並獲核准後方得進駐,使用人應於申請人點交土地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建廠計畫建廠完成,惟若有環境影響評估法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開發單位(本局)應辦理之工作事項則於開發單位依法規所完成或達容許之程度後再行認定完成使用日期。
    八、其他: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本府有增加調整變動或修改本公告內容之權利,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解釋之。

    上版日期:112-04-13 下版日期:1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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