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申請人資格 |
應備資料及證件 |
備註 |
申請空攤(鋪)位使用 |
一、設籍於高雄市。
二、具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
三、申請人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四、同一戶之親屬,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五、經主管機關依法廢止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者,自視同放棄使用資格或廢止使用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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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攤(鋪)位使用申請書1份。
乙、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丙、全部戶籍謄本。
丁、詳實填列攤(鋪)位管制卡2份。
戊、具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者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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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申請書 |
申請攤(鋪)位使用契約更名 |
原使用人 |
甲、原使用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正本)。
乙、申請人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
丙、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及管制卡。
丁、申請人攤(鋪)位使用契約更名申請書。
戊、申請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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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申請書 |
申請攤(鋪)位轉讓 |
申請人(受讓人)
一、原使用人是否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優惠分配使用。(攤(鋪)位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者,不得申請名義變更及轉讓。)。
二、原使用人是否經核准使用已屆滿二年。
三、原使用人是否積欠攤(鋪)位使用費、自治組織管理費、清潔費、水電費或其他應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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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使用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正本)。
乙、原攤(鋪)位使用人之攤(鋪)位使用轉讓同意書。
丙、申請人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
丁、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及管制卡。
戊、申請人攤(鋪)位使用申請書。
已、申請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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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申請書
轉讓同意書 |
申請攤(鋪)位使用繼承 |
申請人(取得繼承權人)
一、原使用人是否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優惠分配使用。(攤(鋪)位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者,不得申請名義變更、轉讓及繼承。)
二、原使用人是否積欠攤(鋪)位使用費、自治組織管理費、清潔費、水電費或其他應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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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使用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正本)。
乙、其他繼承人之攤鋪位使用拋棄同意書及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
丙、原使用人之原始全部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部份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
丁、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及管制卡。
戊、申請人攤(鋪)位使用申請書。
已、申請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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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申請書
繼承拋棄同意書 |
申請攤(舖)位使用人變更名義 |
申請人(取得變更名義人)
一、原使用人是否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優惠分配使用。(攤(鋪)位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者,不得申請名義變更、轉讓及繼承。)
二、原使用人身心障礙手冊、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使用人是否積欠攤(鋪)位使用費、自治組織管理費、清潔費、水電費或其他應繳納之費用。
四、是否在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內使用其他攤(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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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使用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
乙、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變更名義同意書及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
丙、原使用人之原始全部戶籍謄本及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現戶部份籍謄本 (最近三個月)。
丁、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及管制卡。
戊、申請人攤(鋪)位使用申請書。
已、申請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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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申請書
變更名義同意書 |
申請攤(鋪)位使用契約終止 |
原使用人 |
甲、原使用人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書(正本)。
乙、使用人攤(鋪)位使用契約終止申請書。
丙、使用人身份證影本及管制卡。
丁、申請書所用印章須與原攤舖位使用契約書相同(不同者申請印鑑變更)。
戊、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理之委託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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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