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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日期:114-05-09       資料來源:商業發展科       
    一、商業登記(企業社、商號)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地點、時間、電話及繳費說明。
    (二)商業登記作業流程
    0、設立登記需先辦理「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1、商業登記案件收文、收費及審查:
    1-1快速櫃台:(9:00-12:00、13:30-16:00),
    免核印章的設立、停復歇業案件,無須補正者且現金繳納者,可現場核准領件
    1-2其他須核章案件,由收文或快速櫃台收文後,除本市特定行業、桌遊相關、涉及兒少法審查案件,或須補正案件外,約2-3天核准。
    2、核准公文郵寄、現場領件或電子送達。
    3、檔案掃描及網站公示。
    (三)辦公處所及時間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工商聯合服務中心)
    時間:08:30~12:00;13:30~17:00
    10:30~12:00;14:00~16:00為人潮較多,建議於其他時間前往,以避免久候。
    (四)服務專線
    07-3368333分機2199(商業專線)。中午不休息。
    分機2197(公司專線)。中午不休息。
    分機2195(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中午不休息。
    (五)商業規費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標準明細表:(每件)
    1、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
    300元
    150元(一站式案件網路繳費)
    2、商業設立、變更登記規費
    1,000元
    800元(一站式案件網路繳費)
    3、商業登記文件抄錄、影印
    10元/份(郵寄+40元)
    4、查閱商業登記文件,申請證明
    300元
    5、法定代理人申請代理經營登記
    500元
    6、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
    免費
    7、停業、復業、歇業登記
    免費
    規費繳納:
    (1)郵寄案件:郵局匯票,匯票抬頭: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2)現場案件:信用卡、一卡通、現金(銀行代收)。
    (3)一站式網路案件:信用卡、銀行轉帳。
     
    二、商業登記表單及(範例)下載。
    文件編號
    商業登記表單
    範例
    備註
    A02
    1、商業名稱預查保留2個月,期限屆滿前可以展延1個月(展延請撥07-3368333分機2195)。
    2、查詢營業代碼檢索表https://gcis.nat.gov.tw/cod/
    A03
    1、辦理設立登記時,可以一併申辦工商憑證。(本局核准後會轉送中華電信台北營業所,預估製卡加寄送約8-10個工作天,電話412-1166,手機撥打前面加02)
    2、停業:指1年內暫停營業。(除了特定行業外,因為營業稅法規有罰,建議到國稅局申辦,以免受罰;停業後可以隨時申請復業)。
    3、歇業:指永久終止營業。(擔任商業負責人違反勞、農保問題,可以辦歇業。)
    A05
     
    1、登記住址的房屋不是商業負責人所有,又租賃契約書(非商業簽約或限制用途)時,可請屋主出具使用同意書正本。
    2、土地產權不在審查範圍。
    3、房屋為共有時,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過2/3時,人數不計算。(繼承-公同共有關係,未分割者,須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1)例如5位共有人均持有1/5,要有3個共有人同意;
    (2)1個共有人應有部分持有2/3同意,其他4個應有部分持有共計1/3沒有同意,因為應有部分沒有超過2/3,所以不符合規定。
    A06
     
    受託人來辦理時,需檢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及印章(身分證正本備供查驗)
    A07
     
    1、新的負責人要來辦登記,契約書日期超過15日有罰則。
    2、檢附新、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A08
     
    1、合夥組織最少須為2人,如果有人退出,只能辦商業歇業,另外再辦獨資商業。
    2、如果有特定法規管制(例如:工廠登記),建議洽詢主管機關是否適合合夥人增加、或減少,或獨資變合夥,以免違反管制法規。
    A010
     
    有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使用。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需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A012
     
    1、所有權人請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單,或3個月內有效的第一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2、後續會行文國稅局,確認是否有他遷不明超過6個月以上事實,再廢止商業登記。
    A013
    法院或民間需要的中文證明文件。
    商業名義申請時,需檢附大、小章。
    商業負責人名義申請時,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時,需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法院傳票、票據之類…)
    A016
     
    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飲酒店業、餐館業、資訊休閒業、夜店業之申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或遷址(含外縣市遷入)登記使用。
    (負責人要親自簽名)
    A017
     
    桌遊相關行業類別(其他休閒服務業、休閒活動場館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辦理設立登記、遷址(含外縣市遷入)、新增營業項目使用。
    (負責人、房屋所有權人要親自簽名)
    A018
     
    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成人用品零售店業申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或遷址(含外縣市遷入)登記使用。
    A019
     
    含退費申請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同意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自行辦理者免附)
     
    四、商業法令函釋查詢。(https://gcis.nat.gov.tw/elaw?ln=zh)
     
    五、常見問題與說明(Q and A)。
    號碼
    問題
    說明
    E01
    線上申辦電腦操作問題?
    請直接撥打412-1166(手機撥打請加02)
    E02
    想了解政府整個營業登記流程?
    1、到經濟發展局辦商業登記(副知國稅局)、再到各轄區國稅局辦營業登記-營業稅(同時副知稅捐稽徵處-營業用房屋稅)。
    2、小規模營業人(例如買賣業未達10萬元、勞務類未達5萬元)可以免辦商業登記,但要到國稅局辦稅籍登記。
    3、國稅局稅籍登記完成後,會副知稅捐稽徵處(房屋稅改為營業用)。
    E02-1
    想問商業登記流程?
    1、在一站式網站申請商業名稱預查,如有問題可以撥打412-1166(手機撥打請加02)。也可以先想好3-5個名稱到本局現場辦理。(可先到經濟部商業登記網站查詢,同縣市有無重覆使用)。
    2、申請前注意事項:
    (1)刻四方章(大章)及個人(小章)。
    (2)申請登記資本額超過25萬元以上,需要先到銀行開設「商業籌備處」,影印存摺內頁證明資金。
    (3)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書(現場有)、身分證影本2份(正本備查)、大小章、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擇一、
    租賃契約(條款需有同意營業用或負擔營業稅)或房屋使用同意書擇一。
    可以網站上申請(自然人憑證)、或現場申請(請快速櫃台說明)、或郵寄申請。
    3、申請後欲查詢進度,可以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業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案件辦理進度查詢」…。
    4、通知補正案件請聯繫承辦人,或改撥07-3368333分機2199(諮詢專線)或2196(快速櫃台)洽詢。
    E03
    未辦理商業登記卻有營業事實?
    1、依據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經濟發展局會先請業者限期辦妥登記,逾期未辦妥,再裁罰。
    2、依據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45條規定,稅捐機關也會通知業者補辦外,逾期不辦有罰則。
    E04
    有辦登記,但營業項目不符?
    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許可業務應先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
    E05
    被別人偽冒當人頭辦登記?怎取消登記?
    1、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2、因此,偽冒案件(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屬刑事案件,請循司法救濟(向警察局報案或向法院提起告訴)。
    E05-1
    幫別人當人頭辦商業登記?想取消怎做?
    1、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較像(類推)民事委任關係,其法律風險,可參考下列說明:
    (1)出借名義給犯罪集團當人頭負責人時,可能衍生公司法第9條未繳納股款罪之刑罰(5年以下)、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帳務虛偽不實)等刑事責任。
    (2)可能會影響自己社會保險(退休金)權益,例如:無法享有勞工權益及被追償公司欠繳員工勞、健保費,影響自己勞保退休金領取等問題。
    (3)公司、商業所經營事業,如觸犯刑事法令,例如: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時,負責人也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幫助犯),也可能被追究高額的民事訴訟求償。
    (4)公司、商業如有欠稅未繳,負責人會被追繳。
    2、怎麼取消?
    (1)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副本給登記主管機關備查),如實際負責人不願意配合辦理解除負責人登記,請循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2)公司負責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商業負責人對於商業欠債有連帶責任,可洽詢法律專業人士妥善處理。
    E06
    辦商號後,是否一定要加入人民團體(公會)?
    1、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2、相關問題可以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E07
    經營
    店家招牌與商業名稱不同?
    1、參照經濟部99年4月29日經商字第09900563370號函釋:
    (1)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登記之法律,其立法本旨乃督促其辦理商業登記,取得「營運主體資格」。本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指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凡有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均得登記為文件收送之所在地,商業登記自「無需審查土地及建物之用途使用」。
    (2)商業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所擬經營業務之都計、建管、消防等規定,其營業場所自不以主事務所為限,主事務所以外之場所,亦得為經營業務之場所。而營業場所之管理依登記與管理分離之原則,允屬登記後之管理事項。
    2、因此,店家招牌、土地管制(都計)、建築物管理、消防、空污或噪音、消費糾紛、履約糾紛、逃漏稅,都不是商業登記管理事項。
    E07-1
    經營
    店家經營事業,違反都計、消防、噪音規定?
    1、參照經濟部99年4月29日經商字第09900563370號函釋:
    (1)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登記之法律,其立法本旨乃督促其辦理商業登記,取得「營運主體資格」。本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指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凡有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均得登記為文件收送之所在地,商業登記自「無需審查土地及建物之用途使用」。
    (2)商業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所擬經營業務之都計、建管、消防等規定,其營業場所自不以主事務所為限,主事務所以外之場所,亦得為經營業務之場所。而營業場所之管理依登記與管理分離之原則,允屬登記後之管理事項。
    2、因此,店家招牌、土地管制(都計)、建築物管理、消防、空污或噪音、消費糾紛、履約糾紛、逃漏稅,都不是商業登記管理事項。
    E07-2
    經營
    店家經營事業不實,涉及詐騙消費者。
    1、參照經濟部99年4月29日經商字第09900563370號函釋:
    (1)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登記之法律,其立法本旨乃督促其辦理商業登記,取得「營運主體資格」。本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指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凡有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均得登記為文件收送之所在地,商業登記自「無需審查土地及建物之用途使用」。
    (2)商業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所擬經營業務之都計、建管、消防等規定,其營業場所自不以主事務所為限,主事務所以外之場所,亦得為經營業務之場所。而營業場所之管理依登記與管理分離之原則,允屬登記後之管理事項。
    2、因此,店家招牌、土地管制(都計)、建築物管理、消防、空污或噪音、消費糾紛、履約糾紛、逃漏稅,都不是商業登記管理事項。
    E08
    登記
    商業登記應該由誰來辦?
    1、商業設立登記,由「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2、商業轉讓登記,由「新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3、商業繼承登記,應先確定繼承人,再由該繼承人名義提出申請;(合夥由合夥負責人提出申請)。
    E08-1
    登記
    商業登記文件究竟要提供正本或影本?
    1、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9-1條規定,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2、經濟部98年4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322300號函釋,為避免民眾之房屋無故遭他人冒用登記為商業所在地,爰於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3、為了避免被補正或退件,建議下列動作:
    (1)手機翻拍的文件,應注意是否清晰、檔案過大問題(上傳申辦網站時會被壓縮,比例縮小)?
    (2)現場送件或郵寄影本文件,宜按原比例影印最佳,避免刻意放大造成文件影印不全,另外建議影本文件加蓋大、小章,避免核對影本印章時,因印章被放大或縮小導致印章不符,被審查通知補件。
    E08-2
    登記
    商業登記文件印章不符怎麼避免被補正或退件?
    1、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9-1條規定,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2、經濟部98年4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322300號函釋,為避免民眾之房屋無故遭他人冒用登記為商業所在地,爰於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3、為了避免被補正或退件,建議下列動作:
    (1)手機翻拍的文件,應注意是否清晰、檔案過大問題(上傳申辦網站時會被壓縮,比例縮小)?
    (2)現場送件或郵寄影本文件,宜按原比例影印最佳,避免刻意放大造成文件影印不全,另外建議影本文件加蓋大、小章,避免核對影本印章時,因印章被放大或縮小導致印章不符,被審查通知補件。
    E08-3
    登記
    舊的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怎處理?
    1、緣監察院於87年6月8日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請行政院「採行營利事業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遂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此公司(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凡符合法定程式與要件即准為登記」。至於公司(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則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刑事)等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裁處。
    2、舊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目前已失效,如需官方證明文件,可以申請「商業抄本」代替。
     
    六、想要知道更多創業資訊。(https://edbkcg-st.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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