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4月22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營業場所應於門首張貼「場域員工自主管理防疫告示」,張貼內容包含:全體員工數、已接種3劑疫苗人數與需執行篩檢陰性人數(請每7天更新1次)。雇主應建立工作人員施打疫苗名冊並影印黃卡佐證。
至違反防疫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逕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