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甄選駕駛簡章
一、名額:駕駛1名。
二、性別:不限。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四、薪資: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給與新臺幣30,100元至35,770元(駕駛本餉一級至年功餉二級)。
五、工作項目:
(一) 公務車任務出勤。
(二)公務車保養、清潔、檢驗、維修、油料統計等事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資格條件:
(一)限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不適用本府各機關學校以專案方式進用之人員與本市原住民自治區區公所及代表會)之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二)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三)身體健康、品行端莊、無不良紀錄;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協調之能力,並願意配合機動工作調度。
(四)具有合格之職業小客車(以上)駕照。
(五)正取1名,備取1名。如正取人員無法於指定期限內到職,視同放棄,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有意移撥至本局服務者,應先詳閱所附「切結書」關於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相關規定,並請於112年4月30日(星期日)前備妥下列相關文件逕送或掛號郵寄「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收」,逾期不予受理(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駕駛」。
八、請填寫附件「申請書」及「切結書」,並檢附下列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一)現職僱用通知書(在職證明)。
(二)意願調查表(表A)、切結書(表B)。
(三)職工履歷表(表C)。
(四)最近3年(109~111年)考核通知書影本。
(五)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六)有效期限內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九、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甄選,經甄選錄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局通知報到任用。證件不全、資格不合或未獲面談及遴用者,不另行通知,所繳資料恕不退件。
十、錄取人員應於報到時應繳驗離職証明文件,無法繳驗者註銷錄取資格。
十一、備取人員僅限於遞補本次甄選正取人員放棄報到或資格不符之情形。
十二、若有相關問題請洽本局秘書室、聯絡電話:(07)3368333#2178、聯絡人:顏鳳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