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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補充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有關附件3-1(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附件3-2(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新增產業類別及其核配基準。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26 15:41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1232032000號
    附件: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和配基準

    主旨:補充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有關附件3-1(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附件3-2(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新增產業類別及其核配基準。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
    四、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附件3-1(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附件3-2(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http://edbkcg.kcg.gov.tw)、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http://www.kcghofa.com.tw) 。
    二、公告生效日期:公告日起實施。

    上版日期:112-04-26 下版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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