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1230571300號
主旨:本局109年12月22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936811601號公告事項,自112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據:依據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下水道管理辦法第13條、第19條及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12月22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936811601號公告,因當時園區污水廠處理高氨氮廢水收集管線及氨氮氣提處理設施尚未完成驗收作業未能啓用,現園區污水廠處理高氨氮廢水收集管線及氨氮氣提處理設施已設置完成,且開始運作,本局110年1月21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1030226501號公告於112年4月1日廢止,並自112年4月1日起依109年12月22日之公告事項執行如附件。
二、本公告即日起於本局公布欄、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公布欄及所屬網站(http://edbkcg.kcg.gov.tw、http://ksbc.kcg.gov.tw)同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