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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位受理申請事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26 08:43 資料來源:市場管理處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市字第11336610601號

    主旨:公告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位受理申請事宜。
    依據: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鋪)位種類字號數量一覽表如附件。
    二、申請資格:
    (一)須已成年,且設籍在本市。申請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二)現職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不得申請。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之權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
    1、依「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分配計畫」優先抽出全部空攤(鋪)位數6%(身心障礙者3%、原住民3%)之各市場空攤(鋪)位種類字號位置一併公告於一覽表內,優先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申請及分配。
    2、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攤(鋪)位,不得變更名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同一戶之親屬,自視同放棄使用資格或廢止使用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
    1、經本局分配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而未依規定辦理簽約手續,或將公有市場攤(鋪)位過戶他人經營,經廢止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者。
    2、其他違反「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廢止使用者。
    三、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可攜帶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印章,於受理時間至各市場管理員辦公室辦理登記、或上班時間至本局辦理收件。
    (一)各市場管理員辦公室,申請登記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二)本局收件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分。
    四、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者,其經營項目應受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分類分區使用之限制。
    五、辦理登記申請者,經審核符合資格人數,同一攤鋪位有2人以上登記時,則由本局另通知辦理統一公開抽籤分配。
    六、本局依前項規定經合法通知辦理公開抽籤,如逾抽籤時間未到場者,由本局代為抽籤,不得對抽籤結果提出異議。
    七、獲准分配申請並使用空攤(鋪)位者,不得再經營攤販業,違反者廢止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八、申請人提供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經發現者,則撤銷申請資格;其已分配使用攤(鋪)位者,廢止使用收回攤(鋪)位。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十、公告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公告欄、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公告欄、本局公告欄(含電子網站)。

    上版日期:113-11-25 下版日期: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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