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廠廠名變更登記(事業主體未變更)應檢附書面資料暨處理天數
項目 |
說 明 |
申請人應備證件 |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
- 公司/商業行號登記核准文件(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 居所證明文件。
- 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
- 授權書(公司/商號與工廠負責人非同一人時應檢附)。
- 工廠變更前後對照表。
- 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台幣三千元(請購買抬頭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匯票)。
|
承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
辦理期間 |
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
受理方式 |
親送、郵寄、委託 |
備註 |
- 申請書件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 上開應檢附書件均為一式2份。
-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2份。
|
辦公室電話 |
07-3368333#2162 |
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
表單連結 |
表單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