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廠房/建築物面積增減(變更)登記應檢附書面資料暨處理天數
項目 |
說 明 |
申請人應備證件 |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
- 工廠照片(門牌、出入口、機械設備、原料、產品)。
- 建築物平面配置圖。
- 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以使用執照面積為準)。
- 建築物面積增、減前後標示圖。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平面配置圖。
- 建物登記簿謄本(建號全部)。
- 使用執照影本。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出具之證明或核准 (許可)文件。
- 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工廠座落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區)。
- 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產品係為一般食品工廠應檢附)。
- 設廠標準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符合設廠標準規定者應檢附)。
- 工廠變更前後對照表。
- 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台幣三千元(請購買抬頭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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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
辦理期間 |
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
受理方式 |
親送、郵寄、委託 |
備註 |
- 申請書件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 屬高風險之行業(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 從事較高風險之行業(產業類別為17、18、19)應檢附主要使用原料、月平均使用量及最大儲存量、機器或設備數量、產品、月平均產量及最大儲存量、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書件。
- 上開應檢附書件均為一式2份。
-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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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電話 |
07-3368333#2162 |
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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