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說 明 |
申請人應備證件 |
- 工廠歇業登記申請書1份。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
- 主要產品簡易製造流程圖。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自主檢查表。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說明承諾書。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 (許可)文件(屬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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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
辦理期間 |
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
受理方式 |
親送、郵寄、委託 |
備註 |
- 申請書件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 (許可)文件所載土地,如有變動(合併、逕為分割),請附土地登記簿相關文件。
-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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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電話 |
07-3368333#2162 |
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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