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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廠設立登記應檢附書面資料暨處理天數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辦理工廠設立登記應檢附書面資料暨處理天數
    項目 說  明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登記申請書1份。
    2.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如為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等。
    3. 工廠照片(門牌、出入口、機械設備、原料、產品)。
    4.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
    5. 建築面積計算表(以使用執照面積為準)。
    6.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7.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號全部)。
    8. 產品製造流程。
    9. 建物登記簿謄本(建號全部)。
    10. 地籍圖謄本。
    11.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
    12.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13.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所等證明文件。
    14. 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15. 環保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16. 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台幣五千元(請購買抬頭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匯票)。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辦理期間 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受理方式 親送、郵寄、委託
    備註
    1. 申請書件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2. 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食品工廠應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3.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4. 產業類別為17、18、19者,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並符合規定。
    5. 從事較高風險之行業(產業類別為17、18、19)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製造流程、主要使用原料、月平均使用量及最大儲存量、機器或設備數量、產品、月平均產量及最大儲存量、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書件。
    辦公室電話 07-3368333#2162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表單連結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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