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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

    日期:114-08-27       資料來源:政風室       
    為促進公共利益,政府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並業於114年7月22日施行,以確保公部門及國營事業等泛公務部門的揭弊者能獲得有效保護,並鼓勵不法行為的揭發。以下為本法的重點:
    *適用對象:
    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國營事業外,以及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等泛公務部門。
    *主管機關:
    為法務部,由該部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
    *揭弊範圍:
    貪污瀆職、政府採購弊案、環保、食品安全、金融詐欺、勞工權益等影響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揭弊作業:
    揭弊者得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如未依規定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而向媒體、民意代表、公益團體等揭弊,亦應由渠等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並明定受理揭弊相關作業期程。
    *揭弊者保護:
    包括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責任減免等保障;如因揭弊而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補償金等。
    *罰則:
    對揭弊者採行不利之措施者處行政罰;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刑事罰。
    *獎勵:
    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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