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動保登記應檢附書件

    日期:112-11-22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檢附書件
    申請項目 應檢附書件
    動產抵押登記、附條件買賣登記、信託占有登記
    1. 申請書3份。
    2. 契約書4份(正本1份,副本3份)。
    3. 標的物明細表6份(其中4份分別裝訂契約書並於裝訂處蓋雙方印鑑,另標的物名稱為外文者,請加註具體中文名稱)。
    4. 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海關進口證明書或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使用執照影本2份。
    5. 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影本2份(如身分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核准函或足以證明文件、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雙方認證章。〔當事人如為法人,如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請勿放大或縮小及未逾期),並依財政部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津上一切責任」;如為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如為商號、診所等,應以負責人為登記主體,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商業登記核准函或足以證明文件影本或診所開業證明〕。
    6. 切結書2份〔債務人及標的物所有人並無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款情事及標的物並無重複登記情事之切結書(約訂定日期在104/12/17及以後適用)〕(信託占有另加附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2份)。
    7. 登記費新臺幣900元(請以郵政小額匯票繳交,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8. 所附書件如係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印鑑證明相符之印章。
    動產抵押變更登記、附條件買賣變更登記、信託占有變更登記
    1. 申請書3份。
    2. 增補契約書4份(如債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9條規定單方申請延長契約有效期間者,免附)。
    3. 申請契約當事人變更登記者(如身分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核准函或足以證明文件、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2份並蓋認證章。變更後當事人如為法人,須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當事人如為法人,如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請勿放大或縮小及未逾期),並依財政部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津上一切責任」;如為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如為商號、診所等,應以負責人為登記主體,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商業登記核准函或足以證明文件影本或診所開業證明〕。
    4. 申請債權讓與為債權人變更登記者,以登記擔保之債權額最高金額為上限,須加附原債權人出具債權額確定及債權移轉證明文件,如由原債權人、受讓人會同債務人及抵押物提供之第三人申辦者,免附。
    5. 增加或減少標的物明細表6份(屬增加標的物之變更登記,須加附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海關進口證明書或統一發票影本)。
    6. 申請標的物所有人變更登記,另附新所有人之證明文件;如新所有人為第三人者,應與債務人及債權人共同申請,其第三人為法人者,須加附得為保證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7. 切結書2份〔屬增加標的物變更登記或標的物所有人之變更登記者,另加附債務人及標的物所有人並無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款情事及標的物並無重複登記情事(增加標的物時使用、約訂定日期在104/12/17及以後適用)〕。
    8. 原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及其所附契約。
    9. 變更登記費新臺幣450元(請以郵政小額匯票繳交,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動產抵押註銷登記、附條件買賣註銷登記、信託占有註銷登記
    1. 申請書1份。
    2. 原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及其所附契約。
    3. 免登記費。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抄錄
    1. 抄錄申請書1份
    2. 抄錄資料費新台幣120元(一筆)。(請以郵政小額匯票繳交,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92/1/1起)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變更、延長或註銷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以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印章遺失,應登報申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表單連結 表單下載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