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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應檢附書面資料暨處理天數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應檢附書面資料暨處理天數
    項目 說  明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歇業登記申請書1份。
    2.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
    3.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
    4. 主要產品簡易製造流程圖。
    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自主檢查表。
    6.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說明承諾書。
    7.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 (許可)文件(屬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檢附)。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辦理期間 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受理方式 親送、郵寄、委託
    備註
    1. 申請書件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2.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 (許可)文件所載土地,如有變動(合併、逕為分割),請附土地登記簿相關文件。
    3.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
    辦公室電話 07-3368333#2162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表單連結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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