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主管機密項目及保密事項範圍
107年9月4日高市經發政字第10734447600號函頒實施
一、 共通事項
(一) 採購業務:
- 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 辦理招標,決標前之底價、開標前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 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依最低標決標或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訂有協商措施者,其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
- 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 未定底價之採購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 採購評選委員會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二) 人民陳情或檢舉案件:陳情或檢舉案件內容,陳情人或檢舉人身分,有保密之必要者。但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
(三) 機關內部決策文書:機關作成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個人資料:各業務單位因業務需要所受理、保管及查詢民眾或機關同仁之個人資料。
(五) 其他依法律應保密事項。
二、 各單位個別事項
(一) 產業服務科:
辦理尚未依「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公告之研發補助案件,有保密必要者。
(二) 工業輔導科:
未列入政府公開資訊之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工業區開發管理、臨時工廠登記資料及聯合稽查或現勘相關資料,有保密必要者。
(三) 商業行政科:
未列入政府公開資訊之商業登記、商業管理、商業輔導及聯合(商業)稽查等資料,有保密必要者。
(四) 公用事業科:
未列入政府公開資訊之自來水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管理、電業及既有工業管線等事業資料,有保密必要者。
(五) 招商處:
- 廠商依「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及「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實施辦法」申請獎勵投資或補助案之送審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之必要者外,應予保密。
- 其他未列入政府公開資訊之招商投資環境、廠商投資案與產業資訊相關資料,有保密必要者。
(六) 秘書室
1. 文書業務
(1) 總收發之機密文書之發文及分文。
(2) 機密文書檔案管理,機密文書與普通檔
案隔離存放並以金屬箱櫃加鎖保管,且
非經解密不得銷毀。
2. 職工業務
(1) 有關職工人事任免、遷調、考核、考績
(成)、獎懲尚未發佈者。
(2) 有關職工福利、保險等涉及個人資料部
分。
3. 出納業務
(1) 法院扣款債務人及債權人基本資料。
(2) 薪資與所得各人相關資料。
(七) 人事室
1. 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業務等相關人事資料。
2. 人事任免、遷調、考核、考績(成)、獎懲尚未發佈者。
(八) 政風室
1. 政風資料及查處案件
(1) 公務人員可能涉及貪瀆不法。
(2) 公務人員風評操守不佳或生活違常。
(3) 公務人員洩密查處。
(4) 其他一般不法案件在偵(調)查中者。
2. 財產申報案件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作業。
(2) 除受申請查閱外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