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商字第11002802101號
主旨:疫情期間本市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所屬車輛得協助載送貨物及外送餐點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期間,本市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所屬車輛得協助載送貨物集外送餐點。
二、於前開疫情期間,計程車載送貨物之收費基準,依市場機制由計程車業者與合作商家自行協商費用,得無須依計費表跳表金額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