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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補充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有關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其他氣體之申請限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1-02 09:30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0836391301號

    主旨:補充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有關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其他氣體之申請限制。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標)售要點。
    四、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要點。
    公告事項:
    一、本府前以104年12月1日高市府經工10436785600號公告、105年3月4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530860400號公告、105年3月8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531098600號公告、105年12月1日高市府經工10535931900號公告、105年12月1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536383500號、106年6月30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632894000號公告、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636280100號公告、107年7月20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733096300號公告、108年5月2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831826100號公告出售要點及其附件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其他氣體之申請限制。
    二、本府又以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636282500號公告、107年9月5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734408800號公告、108年5月16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832422400號公告出租要點及其附件「和發產業園區資源或污染物單位面積核配基準」其他氣體之申請限制。
    三、為利招商與資源有效利用,爰修正不限制產業類別皆得申請使用其他氣體。
    四、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7-3310198)或合發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7-3315398)洽詢。

    上版日期:1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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