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0936218100號
附件: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1份
主旨:訂定「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公佈欄及本局網站(http://edbkcg.kcg.gov.tw)、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http://www.kcghofa.com.tw)。
二、產業園區廠商完成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之次日起,依費率收取。
三、公告生效日期:110年1月1日起實施。
四、本公告即日起於本局公佈欄及本局網站、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同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