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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訂定「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7 16:20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0936218100號
    附件: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1份

    主旨:訂定「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公佈欄及本局網站(http://edbkcg.kcg.gov.tw)、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http://www.kcghofa.com.tw)。
    二、產業園區廠商完成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之次日起,依費率收取。
    三、公告生效日期:110年1月1日起實施。
    四、本公告即日起於本局公佈欄及本局網站、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同步公告。

    上版日期:1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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