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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市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新增先行公告程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14 15:08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地址: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承辦單位:公用事業科
    承辦人:王虹扉
    電話:07-3368333#3165
    傳真:07-3305432
    電子信箱:wang3165@kcg.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公字第11133722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告範例

    主旨:有關本市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新增先行公告程序一事,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旨揭程序業經本府111年5月5日高雄市綠電推動專案小組第十二次工作會議決議通過。
    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目之規定:「申請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附件一),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三、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依前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六)其他有關文件。」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10項規定:「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依各款順序排列)五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變更申請:...... (十) 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書件。」,合先敘明。
    四、本市地面型太陽光電申請案,請申請單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純粹做太陽光電使用:申請單位(者)於向本局申請土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於案場及其座落之里別張貼公告,且維持至少10日之公開閱覽期,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本局提出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此申請案有疑義,申請單位(者)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申請時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
    (二)結合其他設施使用:
    1、如屬向使用地主管機關申請土地容許使用,申請單位(者)應於後續向本局申請同意備案時,於案場及其座落之里別張貼公告,且維持至少10日之公開閱覽期,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本局提出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此申請案有疑義,申請人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申請時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本局亦將轉知該使用地之主管機關。
    2、如屬向本局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申請單位(者)應於申請土地容許時即於案場及其座落之里別張貼公告,且維持至少10日之公開閱覽期,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本局提出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此申請案有疑義,申請人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申請時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本局亦將轉知該使用地之主管機關。
    3、惟如係與農業經營結合(由海洋局推動之漁電共生專區)之案場,因此類案場位於中央政府劃設之先行區及優先區,且該區位於劃設前已就周邊之自然環境及人文社會議題進行盤點及分析,於申請時亦先由海洋局進行綠能設施容許審查,相較於一般地面型太陽光電對周遭環境及社會之影響較為輕微,故此類型之地面型太陽光電申請案無須另行召開地方說明會。
    五、考量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多設置於湖泊、滯洪池及埤塘等處,其亦多臨道路、廠房等,類似於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案件,後續申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亦請申請單位(者)比照上述申請地面型太陽光電之作法辦理。
    六、檢送公告範例供參,請申請單位(者)於踐行上述公告程序時,以公文方式將公告發文予里辦公處,請其協助張貼,並副知區公所及本局。後續向本府申請土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同意備案時,申請單位(者)應一併檢附公告內容、張貼公告之照片;如公民或團體對此申請案有疑義,申請單位(者)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向本府申請土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同意備案時檢附公民或團體之相關意見、說明會之議程、照片及會議紀錄、申請人後續對該申請案之處理方式等相關文件作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1條第1項第6款之其他有關文件、「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10項之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書件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目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若無人提出疑義,亦請於該申請案敘明。
    七、另,上述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僅係本局評估設置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之參考文件,非以該文件作為申請案准駁之依據,本局將依實際情況作後續行政處分之准駁。


    正本: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太陽能設備裝修職業工會
    副本:本局公用事業科

    局長 廖泰翔

    上版日期:111-07-21 下版日期:1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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