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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1-20 09:29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經濟部公告_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_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
     

    上版日期:103-01-16 下版日期:1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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