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暨內政部暨本府108年10月1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083531970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案業於108年9月3日上午10時假高雄市仁武區公所5樓禮堂召開「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申請設置案」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二、旨揭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須更正陳述意見及回應內容。
三、有關本案概況經本府人員向與會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說明清楚並充分瞭解,如尚有疑問,可逕向本府提出,本府將妥為說明。
四、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公所、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
五、本公告另刊登於本府及本府經濟發展局網(https://edbkcg.kcg.gov.tw/),公告周知,歡迎民眾上網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