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1031544400號
主旨: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公佈欄及本局網站(https://edbkcg.kcg.gov.tw)、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http://www.kcghofa.com.tw)。
二、產業園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於污水廠正式啟動運轉當日起,依費率收取。
三、公告生效日期:和發產業園區污水廠正式啟動運轉當日起實施。
四、本公告即日起於本局公佈欄及本局網站、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所屬網站同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