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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本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地設備及生質能發電設備公告作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9-07 11:39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地址: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承辦單位:公用事業科
    承辦人:王虹扉
    電話:07-3368333#3165
    傳真:07-3305432
    電子信箱:wang3165@kcg.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公字第11234539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本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生質能發電設備公告作法,新增公告時須放置基本設計書圖於里辦公處及區公所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據112年7月17日修正本市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公告作法第二次討論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局前以111年7月12日高市經發公字第11133722700號函(諒達)說明本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向本局申請前應先行於案場及其座落之里別張貼公告,且維持至少10日之公開閱覽期,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本局提出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此申請案有疑義,申請單位(者)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申請時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另本局112年2月7日高市經發公字第11230283501號函(諒達)將發電業籌設及生質能發電設備申請案一併比照前揭公告作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現為使當地民眾可對案場之規劃設計有初步認識,後續請申請單位(者)將公告發文予里辦公處及區公所時,一併將案場之基本設計書圖放置於該處所供民眾閱覽。另前述基本設計書圖須包含案場位置、裝置容量、設置面積、模組及變流器等設施排佈位置、模組設置角度(生質能設備免說明本項)、案場設置之3D模擬圖、案場周邊現況及案場建置說明,基本設計書圖範例及各項目應書寫內容詳如附件。
    四、上述檢附公告及說明會相關文件僅係本局評估設置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生質能發電設備之參考文件,非以該文件作為申請案准駁之依據,本局將依實際情況作後續行政處分之准駁。

    正本: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太陽能設備裝修職業工會
    副本:本局公用事業科

    上版日期:1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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