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3年11月4日經工字第10304605300號解釋令「為健全工廠管理及維護公共利益,從事食品製造、加工之新設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其載明主要產品應限於食品,且不得於同一廠址從事分食品製藥、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