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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出租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0-29 16:06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0935118201號

    主旨:公告出租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出租土地標示:詳本出租手冊「捌、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ㄧ)土地坵塊面積及出租價格」。
    二、申租土地申請書表備索地點:
    (一)自行於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資訊專區-公告)下載(網址:https://edbkcg.kcg.gov.tw/News.aspx?n=9A7F03ABA05E4DEF&sms=BE8A73D3A0435784%EF%BC%89)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電話:07-3373164)
    (三)和發服務中心(地址:高雄市大寮區和業三路2號  電話:07-7888820)(網址: http://www.kcghofa.com.tw/)
    三、出租對象:本公告適用範圍,以從事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ㄧ)容許引進產業類別。
    四、應繳價款:申租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申租保證金、完成使用保證金、土地租金及擔保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申租保證金:按年租金3%計算,申請人未經核准承租者,無息退還;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者,則無息抵充應繳租金。
    (二)完成使用保證金:按計算租金審定土地價格3%計算(土地價格 × 申租面積 × 3%),依規定完成使用者,經申請後無息退還。
    (三)土地租金:按承租土地面積計算,並另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加計5%營業稅,詳本出租手冊(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面積及租金表)。
    (四)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
    五、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109年9月2日起受理申請,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二之網站或地點自行下載列印或領取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出租手冊「參、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ㄧ)土地出租要點」之規定。
    (三)受理期間: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例假日除外,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休息),在指定地點(可先洽本府經濟發展局或服務中心承辦人員)受理申請。通訊申請者,恕不受理。
    (四)申請案件由本府指定機關初審,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申請人應配合出席簡報,並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提請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查確認。
    (五)申請案件經初審其文件不齊或不符合和發產業園區使用相關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無息退回申租保證金。
    (六)申請案件經初審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本府指定機關書面通知補正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申租資格,並無息退還已繳交之申租保證金。
    (七)公告受理期間,本府經濟發展局應召開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入區審查會議,並核准申租案件。公告受理期間,以每月為1批次檢視受理案件申請狀況(以當月第1日為起始日,當月最後1日為截止日。各批次起始日或截止日倘遇例假日不順延,申請人應自行注意並提前申請。第1個月第1批次起始日以本手冊公告受理起始日為準),如同一批次有二申請人以上申租同一土地坵塊且經合發公司初審符合資格者,本府經濟發展局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參與審查會議,決定各申請人之申租優先順位。入區審查會議之審核結果,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八)本出租公告適用範圍為本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詳本出租手冊「捌、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面積及租金表」。
    六、完成使用之認定標準:
    (一)申請人應於土地點交之次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工廠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且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20%,申請人符合前述標準者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申請人倘屬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應於土地點交之次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商業或營業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
    (二)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使用者,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本府並得終止土地租賃契約。
    七、自109年7月1日起申租購之廠商,其構築之建築物應採綠建築設計,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取得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
    八、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
    (二)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7-3373164)或和發服務中心(電話:07-7888820)洽詢。

    上版日期: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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