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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展延出(標)售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二)土地,並自109年9月1日起至本府辦理土地移轉予合發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日止受理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8-26 13:56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0935077901號

    主旨:公告展延出(標)售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二)土地,並自109年9月1日起至本府辦理土地移轉予合發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日止受理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出售土地標示:詳本出(標)售手冊「捌、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二)土地坵塊面積及出(標)售價格」。
    二、申購土地申請書表備索地點:
    (一)自行於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資訊專區-公告)下載(網址:https://edbkcg.kcg.gov.tw/News.aspx?n=9A7F03ABA05E4DEF&sms=BE8A73D3A0435784)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電話:07-3373164)
    (三)合發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發公司)(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80號4樓之2  電話:07-3315398)
    三、出售對象:本公告適用範圍,以從事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二)容許引進產業類別。
    四、應繳價款:申購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申購保證金、土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申購保證金:按土地價款之3%計算,此項保證金於承購案核准時,得無息抵充應繳之土地價款;未經核准承購者,無息退還;惟申請人經核准承購後,無故未依規定履行承購之義務者,沒入本項保證金。
    (二)土地價款: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詳本出(標)售手冊「捌、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二)土地坵塊面積及出(標)售價格」。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土地價款之1%計算。
    五、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自109年9月1日起至本府辦理土地移轉予合發公司日止,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止,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二之網站或地點自行下載列印或領取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出(標)售手冊「參、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二)土地出(標)售要點」之規定。
    (三)受理期間:109年9月1日起至本府辦理土地移轉予合發公司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例假日除外,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休息),在合發公司受理申請。通訊申請者,恕不受理。
    (四)申請案件由本府指定機關初審,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申請人應配合出席簡報,並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提請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查確認。
    (五)申請案件經初審其文件不齊或不符合和發產業園區使用相關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無息退回申購保證金。
    (六)申請案件經初審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本府指定機關書面通知補正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購資格,並無息退還已繳交之申購保證金。
    (七)公告受理期間,以每1個月為1批次檢視受理案件申請狀況(每月第1批次以當月第1日為起始日,當月最後1日為截止日;各批次起始日或截止日倘遇例假日不順延,申請人應自行注意並提前申請。第1個月第1批次起始日以本手冊公告受理起始日為準),如同一批次有二申請人以上申購同一土地坵塊且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以下列條件決定優先順位,優先順位一致時,由本府擇期邀請申請人提出價格標單,並以有效標單之投標金額超過公告出(標)售價格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廠商;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授權標場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1、本批次申購土地面積合計最高者為第一優先順位,惟應以本府公告之完整土地坵塊面積累加,要求本府額外分割土地坵塊者,額外分割所增加之土地坵塊面積不得計列。
    2、已核准購地之申請人增購相鄰土地坵塊者為第二優先順位。
    (八)為促進土地合理及整體利用,本府得依可售土地規模並綜合申請人之用地需求計畫,協調並核准申購土地面積或位置。
    六、完成使用之認定標準及產權移轉規定:
    (一)核准土地承購人應於土地產權移轉之日起3年內完成建築使用,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30%,並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
    (二)核准土地承購人未依規定完成使用,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自109年7月1日起申租購之廠商,其構築之建築物應採綠建築設計,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取得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
    八、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
    (二)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7-3310198)或合發公司(電話:07-3315398)洽詢。

    上版日期:1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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