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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氣事業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中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組織型態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1-19 16:02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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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版日期:104-11-30 下版日期:1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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