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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辦理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作業,並自公告日起受理園區範圍內既有承租戶之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4 16:53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1334968401號
    附件: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租使用手冊(園區範圍內既有承租戶適用)

    主旨:公告辦理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作業,並自公告日起受理園區範圍內既有承租戶之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本園區入區標準及用地使用規範,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內容予以規範。
    公告事項:
    一、本園區所有開發相關事項之公告、運作及執行,授權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本府經發局)為執行機關。
    二、本府為考量本園區開發拆遷戶之權益及兼顧工程施作與財務之可行性,由本府視實際作業需要,規劃土地出租期程。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因本園區開發所需,而須全部拆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經委辦單位完成地上物查估及設備搬遷費者),並於土地徵收審議計畫公告前,已承租本園區範圍內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之法人。
    (二)需符合土地用途、使用限制及容許引進產業類別,詳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租手冊。
    四、申請書表備索地點:
    (一)自行於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資訊專區-公告)下載(網址:https://edbkcg.kcg.gov.tw)。
    (二)揚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高雄辦事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96巷1號 電話:07-2236818)。
    (三)暫不提供實體文件,請申請人自行下載或電洽聯絡窗口郵寄至電子信箱。
    五、出租標的物標示:詳本出租使用手冊第三部分「捌、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位置」。
    六、應繳價款:申租保證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詳本出租使用手冊第三部分「捌、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位置-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面積及保證金」,申租保證金應於提出申請前繳納,完成使用保證金於審核符合規定後由本府經發局通知限期繳納。
    七、土地提供方式:本次土地採出租方式提供產業使用。
    八、申請程序及應附具文件:
    (一)詳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租使用手冊(園區範圍內既有承租戶適用)。
    (二)申請案件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委託揚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初審,於文件齊全、申請資料填寫完整且無誤後,交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核確認。
    (三)申請案件經初審文件不齊或不符合本園區使用相關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無息退回申租保證金。
    九、受理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9日(遇例假日或停班課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於辦公日上午8:30~下午5:30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休息)。
    (二)受理方式:申請人應依出租使用手冊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並以郵遞(請寬估郵件送達時間)或專人送交方式,於受理時間截止前寄(送)達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9樓),逾期或申請書件缺漏皆不予受理。
    十、完成使用之認定標準
    (一)申請人應於土地點交之次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工廠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且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20%,申請人符合前述標準者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申請人倘屬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應於土地點交之次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商業或營業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
    (二)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使用者,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本府得解除相關契約。
    十一、其他
    (一)公告日期:以本公告發文日期起算。
    (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本府有增加、調整、變動或修改本公告內容之權利,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本府依相關法令釋疑之。
    (三)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發局(電話:07-3368333#3164)或揚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7-2236818,電子郵件:yskhh8899@gmail.com)洽詢。

    上版日期:113-09-24 下版日期:1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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