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市字第11336337601號
附件:附表1份
主旨:公開標租113年度本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商業中心A棟作「商業」使用,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高雄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商業中心A棟標租須知、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杉林區大愛園區商業中心A棟,位於高雄市杉林區大愛路1號。
二、使用面積:地上一樓310.843平方公尺(94坪)。
三、投標者資格: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組織及商號。
四、標租方式:
(一)每一投標者限寄投1標。
(二)標租市有非公用建物面積,以登記謄本面積為準,租賃標的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招標及點交,投標人應自行赴現場勘查,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113年12月13日下午5:00,於辦公時間(上午8時00分至中午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逕向本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電話:336-8333轉2177)免費索取投標文件。
(四)本案等標期間為30日。
(五)投標者應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用印及簽名,並於開標前1日(113年12月13日下午5時00分前)需寄達(時間以郵戳為憑)或専人送達本局秘書室收件處,逾時無效。
(六)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回投標,如撤回投標,招標機關得沒收該投標所繳押標金。
(七)標租土地有關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查閱。
(八)開標前本府得因故宣佈停止標租,並將押標金無息發退,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押標金金額(底價百分之十):新臺幣14,584元整。
六、投標:
(一)底價(每年租金總額)為:新臺幣145,836元整。標價以高出底價最高者為得標,凡標價低於底價者,押標金不予發還(標價金額須中文大寫)。
(二)如二家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應即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三)得標人繳交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不予退還。
(四)其餘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開標時間及地點:
(一)開標時間: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0分。
(二)開標地點:本局研討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當眾開標,開標時如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仍得開標及決標。
(三)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開標作業順延至本府宣布恢復上班之第一個上班日(開標時間地點相同)舉行。
八、訂約及租金之計算:
(一)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45,836元,得標人應於標租機關核定通知日起10日內一次繳清。得標人應於繳清履約保證金之次日起30日內(簽約前),提送營運計畫書(包含營運計畫、預估投資項目及金額)予標租機關備查。
(二)訂約:得標人應於繳清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45,836元),提送營運計畫書予標租機關備查後30日內,與標租機關完成簽訂租約及公證事宣,公證日即為租賃期間起算日,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
(三)租金之計算:租金自契約生效日起算。
九、標租機關簽訂市有建物租貨契約書後,應於15日內通知得標人辦理點交,並將租賃標的物按現況點交予得標人,得標人無故不到現場者,得標人同意視為已點交,不得再主張租賃標的物有瑕疵。
十、其他事項:詳如「高雄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商業中心A棟標租須知」及「高雄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商業中心A棟租賃契約書(草案)」
十一、本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府公告欄為準。
十二、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標租須知」及「租賃契約」辦理。
十三、公告地點: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公告欄、本府經濟發展局公告欄(含電子網站)、杉林區公所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