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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仁武產業園區」、「橋頭科學園區」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等3區域為不得申請納管範圍(不宜設立工廠之地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24 08:52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0930825501號

    主旨:公告「仁武產業園區」、「橋頭科學園區」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等3區域為不得申請納管範圍。
    依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規定暨經濟部109年2月6日經中字第1090260099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即日起至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施行日後2年。
    二、公告不得申請納管範圍:
    (一)仁武產業園區:依108年11月15日公告「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編訂範圍圖及土地清冊為限,基地範圍北以水管路,東以仁武垃圾焚化廠、獅龍溪,南以獅龍溪滯洪池、獅龍溪,西以澄觀路為界,面積74.418328公頃,相關範圍圖及土地清冊如附件。
    (二)橋頭科學園區:依108年12月6日行政院核定「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橋頭)園區籌設計畫」範圍,基地範圍位於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北側農業區,基地左側緊鄰國道1號,右側鄰接高鐵,面積262公頃,相關範圍圖及土地清冊如附件。
    (三)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依108年10月8日行政院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範圍包括大林蒲地區及鄰近已填海造陸區,面積約301.3公頃,相關範圍圖及土地清冊如附件。
    三、公告理由:
    (一)已有具體開發計畫範圍:
    1、仁武產業園區:本府已於108年9月23日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案」。
    2、橋頭科學園區:行政院於108年12月6日核定「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籌設計畫」。
    3、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行政院108年10月8日核定「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
    (二)避免業者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工廠管理輔導法新修法規定,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依規定須於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繳交納管輔導金、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改善,惟上開區域已核定具體開發計畫,後續進行全面開發,將致使廠商所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協助遷廠、安置或轉型相關措施:
    1、建立轄區內可供設廠工業用地媒合平台,協助業者取得遷廠所需土地。
    2、仁武產業園區:提供部分產業用地輔導符合仁武產業園區引進產業類別之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落實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政策。
    3、橋頭科學園區:已於橋頭科學園區都市計畫草案中規劃於國道1號西側留設1.55公頃產業專用區,提供既有廠商進駐。
    (二)拆遷補償措施:
    1、仁武產業園區:依據「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橋頭科學園區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安置拆遷補償措施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
    (二)本公告不得申請納管區域相關範圍圖及土地清冊,請自本局網站資訊專區下載(網址: http://edbkcg.kcg.gov.tw)。
    (三)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局工業輔導科(電話:07-3368333#3913)洽詢。
    六、公告地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本局公佈欄、本市各區公所

    上版日期:1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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