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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服務

    高雄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須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2-22 15:51 資料來源:產業服務科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稱公司或籌備處)。

    (二)前款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者為限。
    三、應備文件
    (一)創新創意審查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公司資本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近期財務相關資料。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欠稅(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無退票(台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之證明文件。
    (五)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及總經理,暨前開對象為法人(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者之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最近二年內如有遭檢調單位搜索,暨所發生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者,其說明及相關聲明或佐證文件。

    (六)負責人無公司法第30條情事之聲明書。
    (七)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
    (八)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九)第一至八項文件應檢具一式10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十)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四、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經發局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發局指派代表一人兼任,其他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及相關產業別之學者、專家三人。
    2.政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二人。
    項次1.、2.之委員,於召開審查會議前擇定之。
    審查小組會議訂於每年6月及12月下旬召開。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二)審查委員依據「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對公司或籌備處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進行評估,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簡報,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三)為查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營業情形,經發局得邀請審查委員、會同相關機關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四)審查結果具創新創意之公司或籌備處由本府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五、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受推薦單位3年內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受推薦單位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三)依本須知核定之推薦函,應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函,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3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薦審查,且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1.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侵犯他人專利、智慧財產權或仿冒侵權等情事。
    3.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4.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受推薦單位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60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力。

    六、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服務科」(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電話:07-3368333轉3159;e-mail:s7313618@kcg.gov.tw
    (二)相關申請書、表格請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表單下載/產業服務科下載(網址:http://edbkcg.kcg.gov.tw/)。
    上版日期:1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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