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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營業許可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19 16:26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項目 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營業許可
    聯絡電話 TEL:3368333轉2166、5120、5108
    承裝商分級及資格規定 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應具備資格及承辦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技術員工資格 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員: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系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四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技工: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應備文件 申請表格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作業流程簡介
    上版日期: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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