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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19 16:22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項目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登記
    聯絡電話 TEL:3368333轉2166、5120、5108
    承裝商分級及資格規定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甲級專業人員一人以上。
    三、僱有乙級專業人員三人以上。
    四、具有法定所定之甲級工具設備。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乙級專業人員二人以上。
    三、具有法定所定之乙級工具設備。
    各級承裝商工程範圍 一、甲級承裝業: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二、乙級承裝業:承攬用戶表內管及表外管之管線設備工程施作,及其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設立申請應檢附資料一覽表 備註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設立申請書  
    2、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設立申請事項表5份  
    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專業人員申請事項表5份  
    4、固定營業場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營業場所為他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5、工具設備證明文件 法院公證證明文件或公會查驗清冊或工具設備清單及憑證(由本局自行審查)(甲級如附表1、乙級如附表2)
    6、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7、專業人員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8、符合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證書正、影本 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及相關工程類科考試及格。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施行前,依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登記之專任技術人員,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前,受僱於原事業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9、受聘同意書 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人員各一份
    10、原領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執照繳回  
    11、委託書 如非公司(商號)負責人申請,請檢附委託書
    規費:
    申請甲級1000元
    申請乙級1000元
     
    備註:1.文件如為影本者,請於該文件上蓋公司大小章。
       2.承裝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執照後三十日內,得比照工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上版日期: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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