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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19 16:29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項目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
    聯絡電話 TEL:3368333轉2166、5120、5108
    登記規範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依據電業法第97條之規定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時,其發電總容量在500瓩以上者,應由設置人填具申請書,發電設備位直轄市者,送由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位於其他地區者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其發電總容量不滿500瓩者,應填具申請書,發電設備位於直轄市者送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位於其他地區者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如係水力發電者,設置人應先依水利法之規定申請水權登記,並檢送簡要發電計畫。
    設置人如申請共同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應檢具自用電力範圍在同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內或相毗鄰工廠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聯合聲明書,推舉一設置人代理辦理申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後,應通知當地電業。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技術人員規定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總容量在500瓩以上者,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1人,發電總容量不滿500瓩者,應置技術員1人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可之機構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技術員得依下列規定兼任之:
    一、得兼任相鄰近之5處自用發電設備之技術員。
    二、凡任專任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技術員。
    專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其資格準用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3條、第4條之規定。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三條 電業除小型者外,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1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下)項表列規定之一:(如附表
    第四條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1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及格,從事機電工作1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電工作5年以上。
    應備文件 一、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許可申請書乙份(申請書上申請事業單位名稱,代表人應加蓋印章,裝機地址應詳填地段、地號或門牌號碼,另設置原因、用電情形、線路分佈、發電總容量、發電方式等均請詳填)。
    二、新建大樓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1份(含地號、承造廠商等附表全部)。
    三、申請設置事業單位之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及設立登記表各1份,如以公務機關申請者,因無上項證件可予免附。
    (一)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申請書1份。
    (二)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表3份。
    (三)發電機內線圖3份。
    (四)線路分佈圖1份。
    (五)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之學歷或考驗合格證書正本、影本3份及2吋半身照片3張。
    (六)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身分證影本3份。
    (七)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從事機電工作經驗證明正本3份。
    登記費 發電容量在1,000瓩以上登記費5000元、500瓩以上未滿1,000瓩登記費30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2000元。
    上版日期: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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