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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工廠』的定義是什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4-01-21 00:00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3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0204601780號令修正發布,本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上版日期:10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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