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及相關工程類科考試及格。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施行前,依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登記之專任技術人員,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前,受僱於原事業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