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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19 14:49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聯絡電話 TEL:3368333轉2166、5120、5109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
    (二)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第 6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三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第 7 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第 8 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
    (二)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三)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上版日期: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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