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及聯繫電話 |
伍小姐 07-3368333#5096 |
設置對象 |
1.客貨運輸業。
2.營造工程業。
3.工廠。
4.機關。
5.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 |
申請基地 |
1.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2.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3.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4.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籌設階段應備文件 |
1.申請書。
2.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同意書。
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5.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請用A3紙張﹚。
6.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藍曬圖三份﹚﹙請用比例尺200分之1或100分之1半開紙張﹚。
7.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機型、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等措施等)。
8.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
申請核准設置自用加油(氣)設施 |
1.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2.本府各有關機關之審查意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