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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申請程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11 14:49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申請程序
    承辦人員及聯繫電話 伍小姐 07-3368333#5096
    設置對象 1.客貨運輸業。
    2.營造工程業。
    3.工廠。
    4.機關。
    5.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
    申請基地 1.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2.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3.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4.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籌設階段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同意書。
    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5.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請用A3紙張﹚。
    6.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藍曬圖三份﹚﹙請用比例尺200分之1或100分之1半開紙張﹚。
    7.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機型、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等措施等)。
    8.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核准設置自用加油(氣)設施 1.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2.本府各有關機關之審查意見辦理。
    上版日期:1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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