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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受理本市和發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二)變更為產業用地(一)之規劃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8-12 08:36 資料來源:工業輔導科

    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1534345800號

    主 旨:公告受理本市和發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二)變更為產業用地(一)之規劃申請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4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範圍: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詳如附圖一)。
    二、申請變更規劃之資格:受理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受理申請機關:和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高雄市大寮區和業三路2號,聯絡電話:07-7888820分機2001)。
    四、受理申請期限與方式:公告受理期間,以每月為1批次檢視受理案件申請狀況(以當月公告日為起始日,當月最後1日為截止日)。各批次起始日或截止日倘遇例假日不順延,第1個月第1批次起始日以本公告受理起始日為準。
    五、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別及其他條件:限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第1項及「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2條所規劃之產業用地(二)變更為產業用地(一)之變更規劃。
    六、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擬從事之行業類別,應符合「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附表一)及「和發產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法令規定。
    七、申請應備書件(各20份):
    (一)本公告規定所檢附之書件,包含申請書(附件一)、事業計畫(應包含內容詳附表二、附表三),得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頁下載。
    (二)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八、應繳納費用:
    (一)申請用地變更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5萬元,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繳納。請申請人匯入銀行:高雄銀行公庫部,戶名: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和發產業園區專戶,帳號:102103033397。
    (二)用地變更規劃案審查情形應依審查小組實際審查情形定之。
    九、其他:
    (一)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文件備齊之檢核,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日起30日内補正;如遇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一次30日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新臺幣5萬元)不予退還。
    (二)本公告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作業及審查程序如附表四。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

    上版日期:1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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