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因應0625豪雨災情,為減輕受災企業負擔並加速復原,中央除依往例補助淹水住家外,今年增列「營業場所淹水補助」,為紓緩營業店家壓力,加速恢復營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受理單位:高雄市各區公所
四、受理期程:自11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下午5時止。
五、補助對象及資格:於災害前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商業、工廠或稅籍登記於本市且於本市淹水區域實際營業之店家。
六、執行方式及申請期限:
(一)申請人至營業地區公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房屋稅籍證明、照片(門牌和淹水照)、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及其他足資證明(如行車紀錄器等)文件。申請表件如附件。
(二)區公所依申請資料查訪淹水情形,並於勘查後10日內將核定名冊送經濟發展局辦理撥款。
(三)以一門牌一戶計算,倘一戶登記多家店家應自行協調一戶代表申請。限於災前實際營業於受災址,租賃者需檢附租賃契約影本。
七、補助額度:經區公所勘查認定者,淹水50公分以上:1.5萬元慰助金;淹水50公分以下:1萬元慰助金。
八、已領取本府所屬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領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向申請人、受領補助者、其他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或該等人員之繼承人追繳溢領或重複領取之慰助金,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經催繳仍不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一)申請文件、資料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溢領或重複受領本府所屬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經費。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九、本計畫未規定之事項,準用社會救助法、高雄市災害救助核發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