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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修正本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生質能發電設備及新增附屬儲能設施/升壓站申設公告作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5-08 17:00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地址: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承辦單位:公用事業科
    承辦人:劉一君
    電話:07-3368333#3166
    傳真:07-3305432
    電子信箱:legliu@kcg.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公字第11531826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一至四、申設必要公告程序及指定應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主旨:檢送「高雄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漁電共生專區除外)、生質能發電設備及附屬儲能設施/升壓站申設必要公告程序及指定應備文件」(含附件)1份,即日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檢送「高雄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漁電共生專區除外)、生質能發電設備及附屬儲能設施/升壓站申設必要公告程序及指定應備文件」(含附件)1份,即日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二、現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1條第1項第6款、「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10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目、「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附件一、「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4款,訂定本市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漁電共生專區除外)、生質能發電設備及附屬儲能設施或升壓站申設必要公告程序及指定應備文件。前開案件依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土地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同意備案或工作許可函前,應先行於案場及其坐落之里別張貼公告,並須放置基本設計書圖於里辦公處及區公所供民眾閱覽,且維持至少1個月之公開閱覽期,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本局提出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此申請案有疑義,申請單位(者)即須召開地方說明會。
    三、申請單位(者)應於公告三天前以公文方式將公告(附件一)及基本設計書圖(附件二),以郵寄或親送坐落里辦公處,請坐落里辦公處協助張貼周知,並副知區公所及本局。
    四、申請單位(者)後續向本局申請土地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同意備案或工作許可時,應一併檢附公告及基本設計書圖、已送達坐落里辦公處證明與完成張貼之照片、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之切結書(附件三)、施工期間如遇異議將盡溝通義務之承諾書(附件四);倘公民或團體曾對此申設案有疑義,應一併檢附公民或團體相關意見、召開地方說明會之議程、照片、會議紀錄、以及後續處理方式等相關文件。
    五、115年5月8日(發文日)以後公告之申請案件,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並檢具切結書及承諾書。115年5月7日以前已依111年7月12日高市經發公字第11133722700號函、112年2月7日高市經發公字第11230283501號函、112年8月24日高市經發公字第11234539000號函規定公告之申請案件,應依上開規定檢具切結書及承諾書。
    六、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副本抄送各區公所轉知轄區里長,以利周知。上開規定如須補充、解釋或修正,本局將另函通知。

    上版日期:1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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