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市字第11534709301號
主旨:公開標租115年「本市楠梓區清豐段150地號市有土地公開標租案」,請踴躍參與投標。
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標租土地及建物建號、面積、標租底價(10年租金)、押標金(底價百分之十)及租期:
(一)標租土地:楠梓區清豐段150地號(市場用地)。
(二)面積:土地3,385.27平方公尺。
(三)標租底價(10年租金):新臺幣2,725萬1,420元。
(四)押標金(底價百分之十):新臺幣272萬5142元。
(五)租期:每次租期計10年0個月,經標租機關同意後得續約2次,期間為10年。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一)開標日期:民國115年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二)開標地點:本府經濟發展局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當眾開標,開標時如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仍得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開標作業延至次一上班日(開標時間地點相同)舉行。
三、投標人資格:
(一)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均得參加投標,但不得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4條之限制。
四、投標規定事項:
(一)每一投標人限投1標。
(二)標租市有公用土地面積,以登記謄本面積為準,租賃標的物一律按現況辦理招標及點交,投標人應自行赴現場勘查,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自公告起至開標前1日止( 115年11月23日下午5時),於辦公時間(上午8時0分至中午12時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0分)逕向本局秘書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免費索取投標文件。
(四)投標人應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用印及簽名,並於開標前1日(115年11月23日下午5時)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收件處,逾時無效。
(五)投標人應繳納之押標金,以現金、匯款或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受款人之劃平行線支票繳納。
(六)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回投標,如撤回投標,招標機關得沒收該投標所繳押標金。
(七)開標前本局得因故宣布停止標租,並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投標:
(一) 本標租案辦理評審,評審方式詳投標文件。
(二)其餘依投標須知辦理。
六、得標人應於本局通知簽約及點交期限內與本局完成簽訂租約及公證事宜,公證日即為租賃期間起算日,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如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簽約及公證,押標金不予發還。
七、標租機關簽訂市有公用土地租賃契約書後,另訂日期通知得標人辦理點交,並將租賃標的物按現況點交予得標人,得標人無故不到現場者,視同已完成點交作業。
八、本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為準。
九、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標租須知」及「租賃契約(草案)」辦理。
十、公告地點: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公告欄、本市楠梓區公所及本局公告欄(含電子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