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1032662501號
主旨: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電信管道申請租用費費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區內電信管道申請租用費費率如下:
(一)電信管道線徑基本申租單位為1英吋,最小租期單位為1個月。
(二)電信管道承租費用為新臺幣2元/單位線徑*公尺*月。
二、公告生效日期:公告日起實施。
三、公告地點:本府公報、本局公佈欄、本市和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公佈欄及所屬網站同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