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辦理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第四次土地出租作業,並自公告日起受理出租申請案件。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本園區入區標準及用地使用規範,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內容予以規範。
公告事項:
一、本次土地出租範圍為J坵塊,為落實大南方新矽谷推動方案,加速科技S廊帶之推動,以串聯南科高雄園區、橋頭科學園區、楠梓產業園區、仁武產業園區及亞洲新灣區(高軟園區)等,並考量S廊帶多數廠商以租賃為主,爰將J坵塊以出租型式招商以提高科技廠商進駐本園區之意願。
二、本園區所有開發相關事項之公告、運作及執行,授權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本府經發局)為執行機關。
三、土地出租手冊(下簡稱手冊)及申請文件備索地點:請申請人自行於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發局網站(資訊專區-公告)下載(網址:https://gov.tw/giT)
四、出租對象:符合本園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手冊附件3-1)及資源或污染物核配基準(手冊附件3-2)之廠商。
五、出租土地標示:詳本出租手冊「捌、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位置」。
六、出租審查程序:申請案件由本府經發局委託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初審,確認申請資料之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園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和資源或污染物核配基準,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核確認;申請案件經審核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本園區相關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無息退回申租保證金;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本園區相關規定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通知審查會議之舉辦辦法及時間。
七、應繳價款:申租保證金、租金、擔保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詳本出租手冊「捌、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出租面積及租金表」,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經發局通知後限期繳納。
八、受理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 7 月 24 日止,於辦公日上午8:30~下午5:30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休息)。
(二)受理方式:申請人應依出租手冊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並以郵遞(請寬估郵件送達時間)或專人送交方式,於受理時間截止前寄(送)達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9樓),逾期或申請書件缺漏皆不予受理。
九、完成使用之認定標準
(一)申請人應於土地點交之次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工廠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且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20%,申請人符合前述標準者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申請人倘屬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應於土地點交之次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商業或營業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租土地面積之30%,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
(二)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使用者,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本府並得解除相關契約。
十、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本府有增加、調整、變動或修改本公告內容之權利,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本府依相關法令釋疑之。
(二)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發局(電話:07-3368333#3915)或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87973567#1732,電子郵件:cms7@ceci.com.tw)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