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工字第11535147500號
附件: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私地主)土地出售手冊
主 旨:公告辦理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作業(C13-1坵塊),並自公告日起30日內受理仁武園區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除台糖公司外)之申請。
依 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本園區入區標準及用地使用規範,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內容予以規範。
公告事項:
一、出售標的物標示:詳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手冊「捌、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位置圖」。
二、土地用途、使用限制及容許引進產業類別詳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手冊。
三、申請承購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為園區內原有土地所有權人,原地主資格認定以109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並基於土地利用性,臨地所有權人具有優先權。
(二)使用人為自營之法人、或向申請人承租土地使用之法人(需在完成使用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免工廠登記者需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
(三)使用人應先依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手冊申請進駐。
四、申請承購程序及應附具文件:
(一)詳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手冊。
(二)申請案件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委託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初審,於文件齊全、申請資料填寫完整且無誤後,交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核確認。
(三)申請案件經初審文件不齊或不符合本園區使用相關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無息退回申購保證金。
五、受理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30日內(遇例假日或停班課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於辦公日上午8:30~下午5:30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休息)。
(二)受理方式:申請人應依出售使用手冊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並以郵遞(請寬估郵件送達時間)或專人送交方式,於受理時間截止前寄(送)達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9樓),逾期或申請書件缺漏皆不予受理。
六、售價詳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手冊「捌、仁武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售面積暨價款對應表」。
七、完成使用之認定標準
(一)申請人應於土地產權移轉之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工廠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30%,且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20%,申請人符合前述標準者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申請人倘屬依法無需申請工廠登記者,應於土地產權移轉之日起3年內,依照核定計畫建廠完成並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建蔽率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30%,始符合完成使用之規定。
(二)申請人應於土地產權移轉之日起3年內完成使用,違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及其子法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規定,甲方得公告為閒置土地、處以當期公告現值10%之罰鍰及公開強制拍賣。
(三)完成使用滿5年後始得轉售土地。
八、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本府有增加、調整、變動或修改本公告內容之權利,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本府依相關法令釋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