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經工字第11434731800號
主旨: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租地廠商申請展延期間由2年延長為3年,及展延期間租金費率方案」。
依據:本府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及計價審定小組114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暨本府112年6月26日高市府經工字第11233309700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租地廠商申請展延期間由2年延長為3年,及展延期間租金費率方案」內容如下:
(一)展延第一年免加計租金徵收。
(二)第二年第1個月起至第6個月期間按月租金金額(未稅)加計25%展延租金。
(三)第二年第7個月起至第三年期間按月租金金額(未稅)加計50%展延租金,最高以50%為限,不足月按整月計算。
(四)申請展延期限以3年為限。
二、公告生效日期: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公告即日起於本府經濟發展局公佈欄、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https://edbkcg.kcg.gov.tw)、和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公佈欄及所屬網站(https://hofa.kcg.gov.tw)同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