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 |
變更類別 |
應備文件 |
變更設置人名稱及地址者 |
(一)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及設立登記表影本各1份。 |
變更供電用途、發電容量、發電方式、原動機、發電機、發電設備之線路者 |
(一)自用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表3份。
(四)發電機內線圖1份。
(五)線路分佈圖1份。 |
變更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者 |
(一)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請在「其他」欄內註明變更技術員姓名)。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學歷證件及經歷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四)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身分證影本1份(可以戶政機關出具之戶口謄本正本代替)及照片3張。
(五)原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合格證書正本(驗後退還)。 |
廢止登記 |
(一)自用發電設備廢止登記申請書1份。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技術員合格證書正本(驗後退還)。 |
登記費 |
(一)發電容量在1,000瓩以上登記費2500元、在500瓩以上未滿1,000瓩登記費15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1000元。
(二)廢止登記者免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