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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9-24 17:10 資料來源:公用事業科
    項目 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
    變更類別 應備文件
    變更設置人名稱及地址者 (一)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及設立登記表影本各1份。
    變更供電用途、發電容量、發電方式、原動機、發電機、發電設備之線路者 (一)自用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表3份。
    (四)發電機內線圖1份。
    (五)線路分佈圖1份。
    變更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者 (一)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請在「其他」欄內註明變更技術員姓名)。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學歷證件及經歷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四)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身分證影本1份(可以戶政機關出具之戶口謄本正本代替)及照片3張。
    (五)原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合格證書正本(驗後退還)。
    廢止登記 (一)自用發電設備廢止登記申請書1份。
    (二)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三)技術員合格證書正本(驗後退還)。
    登記費 (一)發電容量在1,000瓩以上登記費2500元、在500瓩以上未滿1,000瓩登記費15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1000元。
    (二)廢止登記者免繳。
    ※惟依其他法令規定設置非經常性使用之緊急發電設備毋庸向本局辦理登記,原持有者應辦理廢止登記。
    上版日期:1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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