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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工廠」原則採一次登記制,惟在何種情形下,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4-01-21 00:00

    1. 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2. 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者。

    3. 依據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再按經濟部103年1月13日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並依據經濟部94年12月15日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本市全區尚無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之區域內。


    上版日期:10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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